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榆林学院教室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5-22 [] 次浏览

榆林学院教室管理规定(暂行)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配置教室资源,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升教学服务质量,规范教室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室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等。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教室的分配、调整、正常教学活动(含调、补课)以及各类考试所用教室的调度。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室设施设备的初始配置(含多媒体教学设备和黑板、桌椅、窗帘、门窗等设施)以及教室设施设备的报废与更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非正常教学活动(讲座、报告、学生社团活动等)所用教室的调度、教室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教室用品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室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依据教学计划及教学要求安排的教学活动,优先安排使用教室,非正常教学活动使用教室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院系(部)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或将教室改造后变作它用。如有违规者,学校将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教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早7:00至晚10:30;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教室的开放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章 教室借用管理

    第八条 教师调(补)课借用教室,由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自行申请,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教务处教务科审批;校团委、学生会、院系(部)学术活动和学生活动等借用教室,经借用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后勤管理处教室管理科审批。

    第九条 各借用单位必须对活动内容、组织方式等作出认真审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获准使用的教室作为它用,或转借给校外单位及个人使用,否则后勤管理处有权终止其使用。

    第十条 借用单位及个人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因故未使用教室,应立即向后勤管理处教室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学期内教室借用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教室借用原则上只能开展教学活动、学术活动及学生素质教育活动,不能在教室内举办晚会、游戏等活动。为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室借用期间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周围教室内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习,非正常教学活动借用教室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和周末。

    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及个人不得损毁或违规使用教室的设施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恢复教室设施设备原样,并做好教室卫生的清洁。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教室借用采用“申请人责任制”,未按用途使用或使用中有涉及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举活动者,将追究教室借用申请人的责任并限制其在当学期再次借用教室。

第三章 教室租用管理

    第十四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重大考务活动及在校生自习空间需要的前提下,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于周末向社会机构提供教室有偿租用的服务,教室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为:

    1.普通教室(60座):50元/时;

    2.多媒体教室(70座):100元/时;

    3.多媒体教室(100-200座):150元/时;

    4.多媒体教室(200座以上):200元/时。

    第十五条 社会机构租用教室须到学校财务处一次性缴纳教室资源使用费和设施设备使用押金(押金数额双方商定),持缴费票据到后勤管理处教室管理科办理教室租用手续,凭《教室使用通知单》使用教室。

    第十六条 教室租用采用“申请人责任制”,未按用途使用或若使用中有涉及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举活动者,后勤管理处有权终止其使用权,扣除全部押金并限制其在当学期再次租用教室。

    第十七条 全校教室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对外租用,凡擅自对外租用的院系(部)或个人,将按教室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的10倍予以处罚。

第四章 教室的设施设备标准与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教室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如下标准:

    1.教室地面、桌面(含桌斗)、墙面清洁无杂物;

    2.桌椅、讲台排列整齐,无损坏;

    3.教室电灯完好、明亮;

    4.白板笔、墨水、毛巾等教学用品齐全;

    5.玻璃干净明亮,窗帘悬挂整齐清洁;

    6.多媒体教学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教室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教室整洁,课前应擦净黑板,不乱扔果皮、杂物、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在墙上、桌上刻画、张贴等。

    第二十条 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下列活动:

    1.违背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4.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6.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室使用者应自觉维护教室良好的学习氛围,保持教室安静,不在教室内高声喧哗、打闹嬉戏,不随意占用教室座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离开教室时应带走自己的书籍及其它物品,以免遗失。

    第二十二条 教室内的任何设施设备未经同意不得搬出室外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教学设备。无故损坏教室设施设备者,视具体情节按设施设备成本价的1-5倍赔偿。

    第二十三条 教室使用者不得在教室内张贴活动资料,如确因活动原因需要张贴的,应采用不损坏教室设施的材料,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干净,否则将限制使用教室。

    第二十四条 使用教室举办报告会、讲座、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各使用单位及个人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查把关,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将按规定追究使用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多媒体设备使用培训,熟练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教学。教师做好应急预案,降低或消除突发故障对教学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生实际,开放适度的公共教室作为学生的自习教室,并采取“逐层逐间”动态开放的原则,既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

第五章 教室文明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进出教学楼须服从管理,尊重教室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劳动。对使用教室不当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给予劝导、制止,乃至终止其对教室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教学楼应当保持安静。严禁在教学楼内高声喧哗,严禁在教室内举行各种形式的聚会、晚会、棋牌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遵守教室纪律,自觉维护教室环境卫生。严禁踢门、踢墙,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乱倒垃圾,严禁在门窗、墙壁、课桌椅、窗帘及其他教室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严禁在教室内饮食、吸烟。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应爱护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包括教室内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课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灯具、窗帘及其他公物,严禁擅自调换教室内设备及其他公物,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教室内应做到安全用电,除正常教学用电外,不允许其他电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第三十二条 教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教室的路口,禁止在教学楼内及楼口、楼道停放任何车辆或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各楼宇管理员须24小时不间断巡视,查看教室门窗是否安全、有无火警水患等安全隐患和事故,确保教室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六章 教室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室管理单位要负责所管辖教室的文化建设、保洁工作、教室内设施设备等的日常巡查工作,若发现教室内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进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学期结束后和新学期开始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教室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维护,以保障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教室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应第一时间响应。设施设备损坏影响正常上课时,原则上在报修后十五分钟内应完成维修,如因损坏程度复杂,十五分钟内无法完成维修的,应及时告知使用者,教室使用者应联系后勤管理处,临时更换上课教室;设施设备损坏不影响正常上课时,在报修后当天完成维修,如设施设备损坏严重当天无法修复时,维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第三十 后勤管理处负责定期检查教室设施设备的使用状态,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耐心解答有关教室使用和管理的各种问题,及时解决教学设备出现的各种故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